五类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
日期:2017/6/16
(一)违反《环境保护法》的行为:
1、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,擅自开工建设的;
2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,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;
3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,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,超标排放污染物的;
4、违反环保法律规定,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;
5、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;
6、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。
(二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的行为:
1、在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;
2、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、废油、倾倒船舶垃圾,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、在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;
3、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,或者将含有汞、镉、砷、铬、氰化物、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、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;
4、向水体排放、倾倒工业废渣、城市生活垃圾,或者在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;
5、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,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。
(三)违反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的行为:
1、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,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,擅自拆除、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;
2、未采取防燃、防尘措施,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砂石、灰土等物料的;
3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;
4、在禁止销售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;
5、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,向大气排放粉尘、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;
6、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,运输、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的;
7、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,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;
8、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;
9、在人口集中地区、机场周围、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。
(四)违反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的行为:
1、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,夜间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;
2、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,致使边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;
3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、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、设施的经营管理者,未采取措施致使边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。
(五)违反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行为:
1、在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、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,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、处置的设施、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;
2、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、处置的;
3、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,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;
4、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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